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 金前程智力科技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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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青劳社〔2009〕55号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转发鲁政办发[2008]10号文件进一步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08]40号),切实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建筑工程项目(含新改、扩建及拆迁等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为招用的农民工到本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未在本企业工商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建筑工程项目所在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

二、建设单位应在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在工程总预算造价中单独列项,并作为专用款项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建筑施工企业。

三、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缴纳工伤保险费时,本单位工资总额根据工程合同总造价乘以12%确定,工伤保险费率暂定为1%,两者之积为单位农民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工程项目追加工程造价的,建设单位应于追加造价后十日内,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计算并补齐差额部分拨付给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于建设单位拨付的工伤保险费到账后五日内,缴纳至参保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

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参保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应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见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是作为建设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要条件之一。

六、建筑施工企业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应按照统一规定的式样制作《建设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公示》(附件2)牌,在施工现场张贴或悬挂。

七、各统筹地区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将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上一年度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经商建设行政部门同意,按有关规定浮动工伤保险费率。

八、农民工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有效期限,由参保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建设工程施工期限确定,最长不得超过工程项目合同期的期限。

工程延期竣工验收的,按工程竣工验收期限为准,建筑施工企业应于合同到期前三十日内向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工程竣工后有保修期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持工程保修合同于工程竣工前三十日内向参保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其工伤保险期限顺延至保修期结束。

九、参保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实名汇总农民工花名册,向参保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建筑施工企业报送的花名册上载明的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关系自申报次日起生效。

参保建筑施工企业有紧急情况临时增加或调用农民工等情况的,应在农民工提供劳动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报送情况,临时增加或调用人员这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应向当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参保工程项目未及时申报名册农民工申请确认表》(见附件3),经确认后,按参保农民工处理。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上述规定时限及时向参保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的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建筑施工企业支付,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承担。

十、参保农民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执行。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时,以农民工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农民工本人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计发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作为计发基数。建筑施工企业应如实申报农民工本人工资数额,经劳动保障稽核部门确认后予以使用。

十一、已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建设项目名称发生变更的,有关单位依法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应持批准文件或有效证明在变更手续办结后五个工作日内到参保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十二、本通知未规定事项按《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前已开工的在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数额与工程剩余期限占建设工程施工总期限比例的乘积折算出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后,拨付给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收到工伤保险费后五个工作日内为建设项目所使用的农民工补办工伤保险。


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2、《建设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公示》标牌

         3、参保工程项目未及时申报名册农民工申请确认表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图1)1-210G2131F1426.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