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本市户籍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及自由职业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劳社〔2005〕48号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各类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现就我市行政区域内个体经济组织中的非本市户籍从业人员及非本市户籍自由职业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本市户籍的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及自由职业者,可以按规定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上述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实际参保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本市实际参保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或由本人申请将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非本市户籍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及自由职业者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他事项,按《关于城镇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及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1]193号)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