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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劳社〔2008〕25号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生育保险制度,根据《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市政府于2007年12月29日对《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现就《办法》贯彻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办法》规定应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包括用人单位的所有职工(含农民工)。

城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自2008年2月1日起参照《办法》规定为其雇工及雇主本人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是指职工分娩前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

三、参加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职工长期驻外、探亲或休假等外出在市级统筹区域外医院进行诊疗或生育的,其费用结算标准为:在我市所属的胶州、胶南、莱西、即墨、平度五市诊疗或生育的,按当地诊疗费结算标准执行;在我市行政区域外地级以下城市诊疗或生育的,按青岛市五市平均诊疗费结算标准执行;在我市行政区域外地级及以上城市诊疗生育的,按市内四区诊疗费结算标准执行。

符合《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男职工的配偶在市级统筹区域外医院生育的,生育医疗费标准按照前款规定结算。

四、按《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享受50%生育补助金的男职工,其配偶分娩前,该男职工所在单位应按时足额为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

符合条件的男职工,应在其配偶分娩后次月1-10日,到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所在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补助金。其中,市内四区单位职工到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领取。申领时应持下列材料:

 ㈠本人劳动和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结婚证、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

 ㈡正常生育的,提交《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死亡医学证明、分娩方式证明;

 ㈢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交相关医学证明(注明妊娠月份及流产原因);

 ㈣职工本人银行存折账号(按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银行提供)。

委托代领的,应当提交申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五、用人单位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未参加的,未参加生育保险期间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