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人社发〔2011〕27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个人账户继承问题
自2011年7月1日起,在我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的余额全部继承。
二、 关于欠费补缴问题
2011年7月1日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新产生的社会保险欠费时不再补收利息,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 关于滞纳金问题
用人单位应于每月1—15日办理参保缴费申报,并于每月24日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当月的社会保险费,逾期未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关于工伤保险费缴纳问题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我市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