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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劳动能力鉴定有关工作程序的通知

青人社字[2011]135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进一步严格落实国家、省及市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规定,维护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严肃性,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及有效使用,现就完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建立并严格执行信息校验制度

建立鉴定结论微机信息与书面信息相互校验、鉴定机构与待遇核准部门双向核对的联动机制。

 (一)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在每次下发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时,将本批次鉴定结论形成书面花名册(附件1),传递给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的相关待遇核准部门。由上述部门组织各区市经办机构在核发待遇时将花名册信息与工伤保险管理系统信息进行比对,信息一致的予以核发待遇,不一致的不予核发并立即退回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调查核实。

(二)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的相关待遇核准部门将每月新办理核发社保待遇的病退、工伤人员的基本信息形成书面花名册(附件2),于次月3日前反馈给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进行再次核对确认,信息不一致的,立即停发待遇并进行调查核实。

(三)相关待遇核准部门反馈的信息核对花名册由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负责按月整理存档。

二、建立并严格执行印章管理制度

(一)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要制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印章管理制度,并严格组织执行。

(二)印章实行专人保管,放入具有加固加锁措施的橱柜内妥善保管。严禁在无工作人员值守的情况下,随意放置印章。因印章失控发生责任事故的,从严追究印章保管人员和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严格执行印章使用审批登记制度,需加印材料必须经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印章保管人进行登记并加印。

(四)未经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将印章带出保管场所。特殊情况确需带离保管场所用章的,必须经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履行登记手续并确定专人随身携带,用毕及时归还。

三、完善内部审核制度

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要严格执行医学专家一审、二审、内部初审、复审多级审核制度。其中,内部初审、复审须按层级管理的原则,由审核人在工伤保险管理系统上确认通过,并在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交接表上签字确认。

四、完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领取制度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由用人单位和鉴定人本人领取。对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由本人领取的,代领取人必须持用人单位或鉴定人本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鉴定人和代领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办理领取手续。领取时,要登记代领取人身份证号码。

其中,通过黄岛区、城阳区、崂山区、保税区、胶南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申请受理的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论书由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统一按区划邮寄到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鉴定人按上述规定到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统一按区划邮寄前,任何人不得提前领取。

 五、完善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要完善和强化业务档案管理,设立专人负责档案的整理、装订、归档管理,严格执行档案借阅登记制度,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安全、规范。

 六、完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公示制度

进一步拓宽公示范围和渠道,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要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实时公示每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组织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经办大厅显著位置公示每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在更大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七、有关要求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人员管理,建立并完善经办环节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对经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映,对于违规违纪经办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劳动能力鉴定信息花名册

 2.社会保险待遇核准信息花名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