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集体合同报送审查规定
鲁劳发[1996]305号
第一条为加强集体合同管理,规范集体合同报送审查行为,确保集体合同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集体合同的报送审查,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查工作。
省属单位、中央及部队驻鲁单位的集体合同由省劳动厅或由省劳动厅授权市、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市、地属以下单位集体合同的审查由市、地劳动行政部门确定。
第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单位应当在七日内(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将集体合同一式四份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并附报下列材料:
(一) 签订集体合同的说明一式二份。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双方首席代表及协商代表的产生情况;
2. 集体合同的起草情况;
3. 双方代表就集体合同内容协商的过程;
4. 集体合同主要条款的说明;
5. 协商过程中争议较多问题的处理过程及办法;
6. 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情况。
(二) 集体合同基本情况送审登记表(附后);(见下表 见下表)
(三) 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和工会社团法人证明复印件各二份;
(四) 法定代表人和工会主席(未设工会的提供工人首席代表)的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各二份;
(五) 法定代表人和工会主席委托他人担任首席代表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六) 受委托首席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七)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
(八) 单位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
第五条集体合同审查的内容:
(一) 双方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职工协商代表是否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等;
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跨行政区域的大型企业或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所属下一级企业或子公司的负责人与工会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二) 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是否经职工大会代表审议讨论通过;
(三) 集体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宏观调控政策,合同条款是否公平等;
(四) 单位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审查集体合同的程序:
(一) 登记、编号;
(二) 审查;
(三) 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
(四) 存档。
第七条《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 集体合同双方的名称、首席代表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
(二) 审查意见;
(三) 劳动行政部门集体合同审查专用章;
(四) 通知单位时间及收到人签名。
第八条劳动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提出审查意见,并通知单位。
第九条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提出修改意见的集体合同,双方应当进行协商修改,并补充说明因由,报送劳动行政部门重新审查。
重新报送的集体合同审查期限,自劳动行政部门重新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经审查有效的集体合同,由下级劳动行政部门报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并由省、市(地)劳动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名单。
未报送审查的集体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一条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有效的集体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对原集体合同进行变更或修订,变更或修订后的集体合同应在七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第十二条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有效的集体合同,自单位收到之日起生效,双方代表应当及时以适当形式向各自代表的全体成员公布。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