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健全企业工资分配三项基本管理制度的通知
鲁劳社[2006]52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188号令)、《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0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06〕215号)、《关于全面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的通知》(鲁劳社〔2005〕49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促进企业健全完善工资分配基本制度,规范企业分配秩序,现就进一步健全企业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工资支付)制度等三项基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三项制度”是涉及企业工资确定、工资支付、工资调整各个环节的基本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工资分配“三项制度”,是新时期完善企业基本工资制度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劳动者合法劳动报酬权益的基本要求,也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做好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企业,均应按照国家和省劳动工资法规政策规定,从健全完善企业内部分配规章制度入手,认真落实“三项制度”,不断提升管理水平,使之不断正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企业应按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建立“三项制度”备案制度。省属、中央属企业以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驻鲁部队企业“三项制度”统一向省劳动保障厅备案。市、县属企业以及无隶属关系的民营、私营等企业“三项制度”的备案程序由各市劳动保障局确定。
有主管(监管)部门的企业在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以前,应先征得主管(监管)部门同意。
三、企业“三项制度”报送备案的要求:
(一)企业贯彻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在当地政府发布工资指导线30日内报送。实施方案制定、报送的基本要求、内容和程序等按鲁劳社〔2005〕4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企业工资分配(工资支付)制度,在企业制定或变更后30日内报送。
(三)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企业确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事先报送备案。报送备案的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工资发放等状况)、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因(效益、资金等状况)、拟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起止时间、履行民主程序情况等。
企业“三项制度”均须以正式公文报送备案。
四、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等有关规定,认真审核企业报送的“三项制度”方案,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进行“三项制度”备案的企业,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进行处理。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认真做好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要一手抓管理,一手抓服务,并切实寓管理于服务当中。要正确处理政府必要的调控和企业自主分配的关系,运用科学得当的方式方法,合理把握调控的分寸和力度,把工作重心放到指导、监督企业完善工资分配基本制度、健全民主管理程序、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上来。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有关部门和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健全企业工资“三项制度”作为加强工资宏观调控、完善企业基本工资制度、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和企业长远发展的总抓手,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努力,把“三项制度”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属、中央属企业及其他应向我厅备案的企业,请于今年10月底前将“三项制度”报送我厅备案,其中企业工资分配(工资支付)制度应同时附报电子版。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