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企业法》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办法 - 金前程智力科技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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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企业法》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运输、基本建设、邮电、农林水利、财贸、外贸等企业。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企业在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及其他形式依法实行民主管理。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接受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思想政治领导,积极支持厂长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

第五条 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组织职工参加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企业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和制度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按照企业行政组织系统设厂职工代表大会、车间(或分厂、下同)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班组民主管理会,并按照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分工设立各专门小组(或委员会,下同)。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在召开大会前组成。

主席团名额根据职工代表人数确定。一般由九至二十一人组成。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主席团成员应由企业工会召集各代表团(组、下同)长会议协商,从职工代表中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经职工代表充分酝酿后,在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选举产生。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通过大会议程;

(二)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三)审查各专门小组组建方案,并提出人选的建议;

(四)听取工作机构、专门小组的工作汇报和职工代表团对议案审议的意见;

(五)处理大会期间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和本单位实际需要,设立生产经营、劳动保护、工资奖金分配、生活福利、提案审查、评议监督干部等专门小组。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可与性质相同的工会工作委员会合一。

专门小组一般由三至九人组成。其成员应由比较熟悉业务、有一定组织活动和议事能力、能联系群众的职工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聘请非职工代表参加。

专门小组的设立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专门小组的主要工作是:

(一)参与属本小组分工范围内的有关方案的制订工作;

(二)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

(三)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审定本小组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四)开展调查研究,了解职工对本小组分工范围内工作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并及时向厂长及有关部门反映;

(五)定期检查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处理提案;

(六)完成职工代表大会和企业工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企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中一般应有三分之一的职工代表(含工会主席)。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要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职工代表大会有权撤换参加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

第十条 企业工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宣传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职权和作用,增强职工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

(二)制订召开大会的方案,提出大会议题的建议,组织选举职工代表,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主持职工代表团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四)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大会决议;

(五)培训职工代表,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六)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七)指导、支持和维护车间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

(八)组织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建立以下制度:

(一)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按照规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合企业或工作单位分散的大中型企业(公司)也可经职代会讨论决定、上级工会同意,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厂长、企业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二)专门小组工作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小组应根据工作需要分别订出制度,定期开展活动;

(三)职工代表团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制度。职工代表团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由企业工会根据需要召开;

(四)民主评议干部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必须对中层以上行政领导干部评议一次;

(五)职工代表培训制度。对职工代表的培训,除大会期间组织代表学习有关文件外,每届至少培训一次;

(六)车间、班组民主管理制度;

(七)职工代表大会所召开的各种会议和组织的各项活动的记录制度。

第三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与召开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定大会议题。企业工会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提出召开本次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议题建议应同党委、行政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在广泛征求职工群众的意见后,提交职工代表团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审议确定;

(二)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大会议题确定后,工会应及时公布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主要议程。发动和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动员广大职工关心和支持大会的召开。根据大会的议题,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有关文件;

(三)征集与处理提案。企业工会要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发动职工代表围绕大会议题,广泛征求职工意见,提出提案。提案必须有具体的内容、要求和建议措施。有一人提议,二人以上附议。立案要一事一案,一式三份,厂长、工会和提案人各一份。对内容重要、涉及面广、群众呼声强烈的提案要专题处理。对不予立案的建议、意见要作出说明;

(四)准备会议文件。企业行政负责起草提交大会审议的各项报告和有关文件草案,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小组负责起草的与各自有关问题的报告。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有关报告和文件草案,应在预备会召开前一周发至各职工代表团,通过职工代表征求职工意见。工会负责催办各种报告、文件。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由企业工会召开,主要议程是:

(一)报告大会筹备工作情况;

(二)酝酿大会主席团人选;

(三)确定大会议程;

(四)酝酿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的设置及组成人选名单;

(五)听取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主要议程是:

(一)听取审议厂长的工作报告、企业行政的有关报告和提交大会的各项议案;

(二)听取各专门小组的工作报告;

(三)民主评议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

(四)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民主选举厂长;

(五)选举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成员和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

(六)讨论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自身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度;

(七)厂长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共同协议;

(八)职工代表发言。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的选举和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任何个人或组织无权修改。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时,会标应分别标明。非工会会员的职工代表,列席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不参加其选举活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活动,按照《中国工会章程》进行。

第四章 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行使审议建议权。其程序是:

(一)厂长做提请大会审议的各项方案的报告;

(二)组织职工代表讨论审议;

(三)根据需要,组织职工代表与厂长对话;

(四)主席团汇集各代表团的讨论意见,向厂长提出修改的意见和建议;

(五)厂长对职工代表审议的意见和建议做出说明。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行使审查同意或否决权。其程序是:

(一)厂长或行政有关部门向大会提出有关的各项议案,并做详细说明;

(二)组织职工代表讨论审查;

(三)主席团汇集职工代表的审查意见,向厂长或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意见;

(四)厂长或有关部门向大会做方案修改说明;

(五)大会采用投票或举手的方式表决同意或否决;

(六)经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的方案,由厂长公布实施;如被否决,厂长不得强行公布实施。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的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行使审议决定权。其程序是:

(一)厂长或行政部门向大会提出有关的议案;

(二)组织职工代表讨论审议;

(三)主席团汇集职工代表讨论意见,向厂长或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意见;

(四)厂长或有关部门做方案修改说明;

(五)大会采用投票或举手的方式表决;

(六)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了的方案或事项,厂长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复议。复议后如仍有不同意见,厂长仍应按大会决定执行,同时报告上级主管机关。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中层以上行政领导干部行使评议监督权。其程序是:

(一)工会和评议监督干部小组拟订民主评议干部的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团长联席会议通过后实施;

(二)做好思想发动和宣传教育工作,使职工代表明确民主评议干部的目的、要求和方法,使被评议干部正确对待民主评议;

(三)厂级和科室领导干部应在全体职工代表中进行评议。车间领导干部可以在其所在的代表团中进行评议,职工人数较少的车间也可在全体职工中进行评议;

(四)评议监督干部小组对民主评议的意见进行核实、归纳、汇总、填表,逐人写出评语,并提出对干部奖惩或任免的建议;

(五)及时将评议意见转达被评议人,并建议有关领导通过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帮助被评议人制订必要的改进措施;

(六)将有关干部奖惩任免的建议或意见,以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名义转交党政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处理;

(七)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评议材料分送主管部门,作为考核选拔使用干部的依据之一;

(八)由评议监督干部小组总结民主评议干部工作,以便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条职工代表大会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厂长。其程序是:

(一)政府主管部门作出决定后,由企业工会和党委协商发出通知,公布民主选举宗旨、方法步骤和候选人条件;

(二)在广泛宣传教育的基础上,发动职工代表以代表团为单位提候选人。工会汇总确定初步名单,报党委和政府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候选人名单;

(三)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听取候选人发表治厂演说;

(四)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

(五)公布选举结果并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六)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厂长,不能胜任工作或严重失职者,由职工代表大会罢免,并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七)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招聘、免职或解聘厂长时,应在事前召开职工代表团长或全体职工代表会议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可由厂长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共同协议。其程序是:

(一)集体合同或共同协议的内容要经企业行政和工会共同协商确定,并提出合同草案。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双方承担的权利义务、责任目标、采取的措施、违约责任和有效期限等;

(二)合同草案提出后,厂长和工会应分别召开有关会议讨论、论证;

(三)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认真讨论修改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四)合同由厂长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正式签订,并分别报上级备案;

合同签订后,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双方不得任意修改或解除。在履行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各自的上级报告。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承包、租赁中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企业无论实行哪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都要把职工民主管理贯穿到经营全过程。

第二十三条 招标委员会(或小组,下同)中应有职工代表大会推选的职工代表参加,其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会主席应是招标委员会职工代表的当然成员。

参加招标委员会的职工代表,要及时向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应参加对投标人的考察和质询,并听取投标人的答辩。有条件的单位还可推选一定数量的职工直接听取投标人的答辩,并可征得答辩主持人同意向投标人提问。

职工代表必须参加对投标承包人的选定。

第二十五条 被选出的投标者应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公布经营方案,公开演讲答辩。同时由职工代表对投标者进行民意测验,并把民意测验的结果作为选择中标人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支持中标人实施承包租赁经营方案,积极采取措施,把个人(集团)承包变为全员承包。

第二十七条 承包人依法取得厂长资格以后,必须支持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六章 职工代表

第二十八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包括学徒工、合同制工人、轮换工等),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两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关心企业、热爱集体、热爱本职工作;

(二)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联系群众;

(三)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生产管理知识和议事能力;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职工代表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一般掌握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五,大型联合企业可掌握在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一。

职工代表中各类人员的比例一般是:工人(指从事生产活动的第一线人员)不得少于百分之四十五;工程技术人员和一般管理人员不得少于百分之三十五;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多于百分之二十;青年职工和女职工也应占一定比例。

第三十条选举职工代表的程序如下:

(一)工会制订职工代表选举方案,并召开职工代表团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二)组织职工学习“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职工代表选举方案;

(三)以生产班组或工段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职工代表;

(四)职工代表须经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审查,审查合格后张榜公布名单。

第三十一条 职工代表在企业内部调动工作,保留其代表资格。原选举单位应补选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退(离)休或调离本企业,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原选举单位应补选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犯罪、违法乱纪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应撤销其代表资格,并由原选举单位增补职工代表。

第三十二条 职工代表选出后,工会应采取多种形式对其进行培训,组织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民主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第三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列席代表。列席代表的人数和范围,由工会召开职工代表团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商定。

列席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当选为大会主席团成员,但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可参加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工作。

列席代表应从非职工代表的企业党政工团领导干部、中层干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以及退(离)休职工、职工家属中邀请。列席代表的人数一般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三十四条 职工代表按车间组成代表团。其职责是:

(一)职工代表大会期间组织本团的职工代表出席大会,向大会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大会主席团统一安排下推选大会发言代表及完成大会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闭会期间向本单位职工传达大会精神,协助行政制订贯彻落实大会决议的措施,组织职工落实大会决议,组织和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活动,选派代表参加全厂性的民主管理活动,组织本团职工代表学习,征集、初审、整理本单位职工提案及完成工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条 职工代表团长由本团职工代表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团长参加工会召开的联席会议。

第七章 车间、班组的民主管理

第三十六条 车间职工代表大会对本车间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权力。

车间工会委员会是同级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主持职工代表大会和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

车间职工代表的比例应是本单位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厂级的职工代表应是车间职工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

车间职工代表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可以和车间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

第三十七条 车间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是:

(一)听取和审议本车间行政领导的关于生产计划、技术改造措施、经济责任制实施办法等重大问题的报告,讨论制订完成生产和其他任务的措施;

(二)审查同意或否决车间奖金分配、工资调整、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议案,决定职工生活福利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三)监督、评议车间领导干部,提出奖惩、任免的建议;

(四)审议车间行政领导同工会主席的集体合同草案。

第三十八条 车间职工代表大会与本单位行政领导发生意见分歧,由企业行政和工会协调解决。

第三十九条 班组的民主管理,以班组民主管理会为基本形式。班组民主管理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班组全体职工参加。

班组民主管理活动由工会小组长或职工代表组织。

第四十条班组民主管理会的主要内容是:

(一)听取和讨论班组长关于当月各项任务完成情况的汇报和下月工作安排意见,讨论完成承包方案、生产计划和其他任务的措施;

(二)检查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讨论通过班组公约;

(三)讨论解决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及其他切身利益问题;

(四)提出对职工奖惩的建议;

(五)民主选举班组长和民主管理员。

第八章 其他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

第四十一条 企业除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外,还应开展以下形式的民主管理活动:

(一)组织企业行政领导与职工代表或职工群众开展民主协商对话活动;

(二)建立职工代表值班制度;

(三)设立厂长信箱;

(四)建立厂长接待日;

(五)其他形式。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科研、文教、卫生等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民主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