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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6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总理    温家宝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国务院对截至2006年底现行行政法规共655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的49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43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49件)

         2.国务院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规目录(43件)

 

附件: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图1)1-210G515412096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