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搬迁企业劳动关系调整和人员分流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
青劳社〔2009〕8号
各区(市)劳动保障局、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服务与规范搬迁企业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根据《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青湾企发[2008]1号)要求,现就搬迁企业劳动关系调整和人员分流安置方案审核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方案内容
所有搬迁企业均应制定企业搬迁劳动关系调整和人员分流安置方案,方案必须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㈠企业概况。企业情况简要介绍,包括搬迁企业性质及拟搬迁去向等内容。
㈡搬迁企业人员构成情况。包括:原固定工、合同制职工、企业内退人员、工伤人员、退职人员等。
㈢劳动关系处理情况。包括:企业与职工如何变更或重新订立劳动合同;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何支付经济补偿;对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职工如何安置等。
㈣职工欠薪欠费处理情况。主要是明确拖欠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职工的工资、医疗费、社会保险费、集资款等债务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清偿标准、方式和资金来源。
二、方案申报
搬迁企业制定的劳动关系调整和人员分流安置方案,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携带企业搬迁劳动关系调整和人员分流安置方案一式两份、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搬迁劳动关系调整和人员分流安置方案审议通过的决议原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其中,中央、省、市属企业、外商投资与港澳台企业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属企业以及其他企业报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没有主管部门的搬迁企业,直接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
三、方案审核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自收到企业搬迁劳动关系调整和人员分流安置方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要求的方案,加盖公章确认备案。企业搬迁劳动关系调整和人员分流安置方案未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企业不得实施人员分流安置工作。
二〇〇九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