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入驻高新区企业办理保险等业务问题的复函
青劳社函﹝2009﹞44号
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贵委《关于入驻高新区企业办理保险等业务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经专题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就业手续办理有关问题
㈠关于就业备案手续办理。根据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劳社〔2009〕121号)“用人单位招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含单位法人或负责人)应于用工之日起30日内,到市、区(市)任一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规定,高新区企业可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到市、区(市)任一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备案手续。
㈡关于解聘备案手续办理。高新区的入驻企业,可参照市内四区企业办理程序,统一到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北区延吉路38号)办理解聘备案手续。
二、关于社会保险业务办理有关问题
对从我市其他区搬迁到高新区的企业,可继续在原所在区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对高新区新建企业,可暂时在市劳动保险办市南区办办理社会保险业务。
三、关于劳动合同网上备案问题
按照《关于印发<劳动合同网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劳社〔2007〕54号)规定,建议高新区入驻企业,在我局市行政审批大厅劳动合同网上备案窗口办理开通手续后自行做好网上备案工作。
四、关于劳动争议处理问题
㈠注册、登记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指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均在高新区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向城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㈡注册、登记地在高新区,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市内四区,或注册、登记地在市内四区,但劳动合同履行地在高新区的用人单位中,市属国有、集体和国有控股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商投资企业,中央、省和外地驻青用人单位,市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既可向青岛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城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他用人单位,当事人既可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所在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城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㈢注册、登记地在高新区,但劳动合同履行地在三区、五市及保税区的,或注册、登记地在上述区(市),但劳动合同履行地在高新区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既可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所在区(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城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五、关于劳动监察问题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关于用人单位属地管辖的规定,在高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开展前,由城阳区劳动监察大队代管高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具体内容包括用人单位信息采集、劳动保障年检、日常巡视检查、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及其他劳动监察工作。
以上业务,待高新区条件成熟后,统一划转到高新区劳动保障部门管理。
附:劳动保障业务工作流程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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