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的通知
鲁建城字[2012]4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城管执法局、市政公用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局、安监局、工会: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建城[2012]73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下发的《意见》,对规范用工、工资待遇、工作条件、资金投入、安全保障等做了明确规定和要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符合山东实际,对保障环卫职工合法权益,推动环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市要结合贯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省直5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改善和提高环卫企业工人工作生活条件的意见》(鲁建城字[2009]66号),总结在保障环卫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经验,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意见》的精神实质,紧密结合环卫行业发展实际,精心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切实把《意见》学习好、宣传好,真正把国家、省支持环卫行业发展、关爱环卫工人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规范用工制度
(一)企业单位用工。所有环卫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环卫职工办理“五险一金”,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用,对一线环卫职工要在办理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二)事业单位用工。环卫事业单位与在职职工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内容。
三、切实提高环卫职工待遇
(一)保障落实一线环卫职工的收入水平。属于事业编制的环卫职工执行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并落实国家有关环卫工人岗位津贴的政策规定。环卫企业职工工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上浮10%以上确定,并建立正常增长机制。环卫企业职工提供正常劳动的,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落实应有的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等。
(二)切实解决环卫职工生活困难。对符合当地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环卫职工,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配租配售。各地设立困难环卫职工求助基金,并同时积极引导社会各界捐助,主要用于因工伤或患有重病住院治疗且家庭特别困难的环卫职工的补助。
四、改善工作条件
(一)保障休息时间和场所。环卫用工单位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环卫劳动定额》和《山东省城市环境卫生劳动定额》合理安排环卫职工工作量和体息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或工作量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要广开门路,广泛利用社会资源,落实环卫保洁员休息场所。
(二)保障休假权利。环卫用工企业要配齐休息日、节假日、带薪休假轮班人员,落实休息日和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加班工资,保证环卫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三)逐步减轻一线环卫职工劳动强度。大力推广应用机械化清扫方式,增加机扫、洒水等作业车辆,逐步扩大机械化作业范围和区域,减轻一线环卫职工劳动强度,逐步减少机动车道人工作业,减少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四)强化作业安全。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和环卫安全作业规范,完善高温、暴雨等极端天气应对预案,落实道路保洁、公厕管理、垃圾收运处理、城肥清运等一线环卫职工人身安全防护措施。要依法妥善处理环卫作业中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环卫作业人员伤亡的,积极做好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工作。
五、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监督管理。保障环卫职工合法权益主要责任在地方城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城管、市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环卫行业劳动保障监察和行业监管,建设立部门协调机制,解决环卫职工权益保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设区市要加强对县(市、区)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导,形成保障环卫职工合法权益的合力。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开展环卫作业市场化招投标的地区,要大力推行以保洁服务质量为竞标主要内容、以确保环卫职工合理收入和控制劳动强度为主要前置条件的竞标方式,实行合理价中标。在招标文件和承包合同中应明确环卫职工的工资待遇和工作量,并把环卫职工权益保障情况作为环卫作业市场准入和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
(二)加大环卫事业资金投入。各地要把环卫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市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和环卫职工权益保障的财政投入,按照国家及地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拨付作业经费,为推进环卫事业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三)加大环卫宣传力度。各地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弘扬环卫职工的奉献精神,大力宣传环卫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发起和鼓励社会各界开展向环卫职工献爱心活动,形成珍惜环卫劳动成果、尊重环卫工人的良好社会风气。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检查督导力度,及时总结好的经验,推广好的典型;对贯彻落实《意见》保障环卫职工合法权益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把环卫职工权益保障政策的实施情况纳入全省城建行业“先优”评选和“和谐城乡建设行动”考核指标体系,强化刚性约束,确保环卫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情况得到持续改善。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人社厅
省公安厅 省财政厅 省卫生厅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省工会
二○一二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