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2012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有关数据的通知
青人社发﹝2013﹞6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第586号令)有关规定,现就青岛市2013年度社会保险政策涉及使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有关数据通知如下:
一、根据青岛市统计局《2012年青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数据,确定我市社会保险政策涉及使用的2012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7399元(月均3117元)。
二、根据国家统计局《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数据,确定使用2012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作为2013年我市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发基数。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