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博士创业园企业“进管出”评审办法 - 金前程智力科技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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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博士创业园企业“进管出”评审办法

青人社办字﹝2013﹞32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平等的选拔、考核青岛博士创业园入驻企业,严格规范企业“进管出”程序,根据《青岛博士创业园管理办法》(青人社发〔2013〕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青岛博士创业园企业“进管出”程序包含青岛博士创业园企业入驻申报、入驻后的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及企业退出等程序。

第三条  青岛博士创业园企业“进管出”评审工作由博士创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由博士创业园管委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及条件按《青岛博士创业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评委会的组建

第五条  评审工作会议召开前,根据申报企业的行业、专业、项目等情况,从评委会成员信息库中抽取部分专家,并邀请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和城阳区政府等责任单位相关人员组建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  评委会专家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职业道德高尚;

(二)专业技术水平较高,业务工作能力较强,是本单位或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专业技术骨干;

(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不徇私情;

(四)组织纪律性强;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七条  评委会成员应按要求准时参加评审会议,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须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及时报告组建部门,由组建部门补充调整。评审会议期间,自觉遵守评审纪律,保守评审秘密,不得泄露评审活动中的有关情况;不答复任何个人和组织的查询。

第八条  评委会以民主程序进行工作,内部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考核与评审相结合的评审方法,对企业或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九条  对评委会评审结果实行异议期公示制度。异议期为7天。

第十条  评审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连同其它有关评审材料存档备查。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评委会评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章    企业入驻评审

第十一条  评审条件

(一)基本条件

具有博士学位及以上的创业创新人才,是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股权一般不低于30%,一家企业只可申报1人),企业注册资本一般不少于100万元。

(二)项目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从事新一代信息技术、生态环保、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海洋产业、动漫创意等领域的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和其它我市优先发展的重点产业; 

2.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属于我市优先发展的重点产业,且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三)中介机构条件。资质好、实力强的融资、担保、法律、人力资源、财会等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一)初审。对申报企业或个人在青岛博士创业园网上信息管理平台填报的材料,由博士创业园管委会办公室进行网络初审。

(二)复审。网上材料通过审核后,对申报企业或个人在线打印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由博士创业园管委会办公室“企业入驻”公共服务窗口进行现场复审,重点审查其申报材料、证书、证明等是否真实、齐全,内容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原件现场退回),方可进入评委会评审。

(三)评审。组建并召开评委会进行评审。根据申报情况及房源情况,评委会研究确定当次评审工作拟通过的数量。评审工作中,评委会成员须认真、仔细地审阅相关评审材料,充分发表意见,对评审对象进行综合评价,最后以计分形式进行表决,产生评审委员会通过名单和评审未通过名单。评审结果须由全体评委会成员在鉴证单上签字确认。

(四)公示。对评审通过名单进行为期7天的异议期公示,对评审未通过名单进行反馈。对公示期内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入驻条件、伪造证件材料、虚报瞒报真实信息等情况的企业或个人,一经查实取消其入驻资格,三年内不允许再次申报。

(五)审核确认。对通过评审且公示期内无异议的企业,经博士创业园管委会审核确认后,与其签订入驻协议。

第十三条  评审材料

(一)创业企业未正式成立的

1.《青岛博士创业园入驻申请表》1份,网上填报通过审核后打印,需加盖手印(原件);

2.创业者身份证(护照)、学历证明2份(原件、复印件各1份);

3.创业规划书、公司章程等材料各1份(原件、复印件各1份);

4.科技成果转化机构,还需提供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审批材料及具体内容1份;

5.其他专利或奖励证明材料2份(原件、复印件各1份)。 

(二)已创办的企业

1.《青岛博士创业园入驻申请表》1份,网上填报通过审核后打印,需加盖公章(原件);

2.创业者身份证(护照)、学历证明2份(原件、复印件各1份);

3.创业规划书、公司章程等材料各1份(原件、复印件各1份);

4.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近三年财务报表2份(原件、复印件各1份);

5.科技成果转化机构,还需提供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审批材料及具体内容1份;

6.其他专利或奖励证明材料2份(原件、复印件各1份)。 

(三)中介服务机构

1.《青岛博士创业园入驻申请表》1份,网上填报通过审核后打印,需加盖公章(原件);

2.创业者身份证(护照)、学历证明2份(原件、复印件各1份);

3.创业规划书、公司章程等材料2份(原件、复印件各1份);

4.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近三年财务报表2份(原件、复印件各1份);

5.资质证明等相关材料2份(原件、复印件各1份)。

(四)评审材料要求

评审材料由申报企业或个人按要求准备,需内容齐全,填写打印正规、整洁,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漏页、缺页,应提供原件的,不得以复印件代替。

第四章    年度考核

第十四条  评审条件

1.企业注册经营范围与申报入驻时一致,未从事法律法规禁止和经营许可范围以外的商业活动,未对本公司经营场地进行转租或转借;

2.企业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经营情况、带动就业情况较好;

3.遵守物业管理规定,按时缴纳场地租赁费、设备租赁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应承担的费用,维护博士创业园公用设施,保持正常经营秩序;

4.遵守博士创业园相关管理规定,配合园区组织的综合考核,按时上报各类数据,支持、配合园区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  评审程序

每年年末,从市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考核委员会,对入驻博士等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的经营情况、创业创新成效、办公用房使用率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价,对上述四项评审条件如有违反的情况,实行一票否决制。考核未通过的,不予续签入驻协议。

第五章    企业退出评审

第十六条  入驻企业在履行协议期间提前解除协议的,需提前30日填写《青岛博士创业园企业退出申请表》,送交博士创业园管委会办公室,经验收认定所使用场所恢复到交付时的基本状态,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办理相关退出事项。

第十七条  经考核认定,入驻企业符合《青岛博士创业园管理办法》中终止协议条款的,由博士创业园管委会办公室送达终止协议书,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博士创业园运营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青岛博士创业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