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用人单位评价办法》的通知
青人社办发﹝2013﹞39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青岛市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用人单位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2月10日
青岛市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用人单位评价办法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管理行为,树立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提高守法自律意识,建立激励和约束管理机制,促进用人单位健康发展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含由省厅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管辖的中央属、省属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
二、评价标准
全市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用人单位评价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每两年评定一次,有效期为两年,评价标准如下:
(一)连续二年通过劳动保障书面审查;
(二)用人单位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完善、内容合法;
(三)依法办理就业登记、解除劳动合同备案等手续;
(四)劳动合同签订率达百分之百;
(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六)已按要求完成劳动工资网上备案,相关备案信息完整无缺,并按照要求每月导(录)入每名职工工资;
(七)完成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工资集体协商)网上备案并实际履行;
(八)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手续,无冒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
(九)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
(十)依法落实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十一)依法为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办理就业许可;
(十二)评价年度内无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和劳动争议败诉案件。
三、评价分工和程序
(一)评价分工
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具体承担评价工作,劳动关系处、信访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外企服务中心等处室(单位)协助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做好评价工作。
(二)评价程序
评价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为A级的用人单位可申报青岛市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用人单位。市管辖用人单位,由各主管部门(单位)按照评价标准审核后统一报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各区(市)管辖用人单位,由所在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评价标准审核后统一报市劳动保障监察局。
2、初审。劳动关系处、信访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外企服务中心根据各自职能,对申报的用人单位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其中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发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用人单位的,相应管理处室(单位)也应提出审查意见。
3、评定。市劳动保障监察局汇总相关处室(单位)审查意见后,拟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用人单位名单,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管局长审核后,提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4、征求意见。市劳动保障监察局统一通过信息网站向社会公示拟定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用人单位名单,公布监督电话,征求意见。
5、公布结果。根据公示结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青岛市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用人单位名单,发放匾牌,并在信息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
四、优惠待遇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用人单位可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优先推荐参加青岛市及省级、国家级诚信用人单位评选;
(二)免于两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只采集用工信息),除举报投诉调查和上级部署专项检查外,免于两年日常巡视检查;
(三)通过网络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直接导入社会保险业务系统数据库,部分社会保险业务实行上门服务;
(四)提供职业技能现场鉴定,优先、快速办理职业资格证书;
(五)外资和港澳台资诚信示范用人单位享受由市外企服务中心提供的部分劳动保障业务上门服务等VIP式服务;
(六)其他有关优惠待遇。
五、退出机制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用人单位名单发布后,发现违反评价标准,或发现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立即取消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用人单位称号,并不得申报下一届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用人单位评价。
六、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开展2010-2011年度青岛市劳动保障诚信用人单位评价活动的通知》(青人社字〔2011〕229号)同时废止。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区(市)级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用人单位评价办法。
附件:《青岛市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用人单位申报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