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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人社办发〔2010〕10号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工伤辅助器具协议配置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工伤康复事业发展,规范工伤辅助器具管理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劳社〔2008〕13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参保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标准,按《青岛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项目与费用限额标准》(见附件1)执行。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超过限额标准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限额标准支付费用,超出限额标准部分,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负担。

二、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诊断证明书和有关病历资料,填写《青岛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见附件2),向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申请。

三、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结论,下达《青岛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确认通知书》(见附件3),书面通知工伤用人单位、职工本人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四、参保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持《青岛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确认通知书》,填写《青岛市工伤职工安装(更换)辅助器具核准表》(见附件4)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配置核准手续。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工伤职工持《青岛市工伤职工安装(更换)辅助器具核准表》到青岛市工伤辅助器具协议服务机构名单(见附件5)配置辅助器具。

五、参保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后的结算费用应由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经办人员签字确认。

六、参保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在规定使用年限内正常使用发生质量问题的,由工伤辅助器具协议服务机构负责免费维修、更换。其他原因产生的维修、更换(含配件、电池)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七、参保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超过《青岛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项目与费用限额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需要更换的,由本人或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本通知第四条规定办理更换手续。

八、参保工伤职工确需配置《青岛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项目与费用限额标准》以外的矫形器及其他日常辅助生活器具的,由康复医师出具含需要的矫形器项目、使用目的、费用标准等内容的书面意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后,发生的费用按确认的矫形器项目及费用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

形式,会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有关部门,对辅助器具配置核准、费用结算以及辅助器具质量、协议执行等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和服务协议的,应及时纠正,或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解除服务协议。

十、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骗取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3倍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其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十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青岛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项目与费用限额标准

          2、青岛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

          3、青岛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确认通知

          4、青岛市工伤职工安装(更换)辅助器具核准表

          5、青岛市工伤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名单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日


附件:

关于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有关问题的通知(图1)1-210G2120151208.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