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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人社办字〔2012〕65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企业职工生育津贴拨付工作,更好地维护参保职工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就生育津贴有关计发办法明确如下:

一、青岛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标准,按以下公式计算:

生育津贴标准= 当年度1月份单位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对应的参加生育保险人数

二、当年度新成立用人单位的生育津贴标准,按以下公式计算:

生育津贴标准= 当年度首次参保月份单位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对应的参加生育保险人数

三、单位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不含补缴补收其他月份的缴费基数。

四、其他问题仍按青人社发〔2011〕2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