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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物价低保联动机制的通知

 青价综〔2012〕2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物价上涨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居民生活补贴发放和保障标准提高联动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一次性物价补贴发放标准及扩大联动机制保障范围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物价补贴发放标准

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物价上涨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居民生活补贴发放和保障标准提高联动机制实施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09〕36号)中一次性物价补贴标准根据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统计调查数据变化情况定期调整的要求,现将我市联动机制一次性物价补贴发放标准由现行的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每上涨1个百分点(含不到1个百分点),每人每季度发放10元调整为15元,自2013年一季度起执行,十二区市同步实施。

二、扩大保障范围

自2012年第三季度起,将我市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在乡优抚对象纳入联动机制保障对象,十二区市同步实施,各区、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扩大保障范围,但不得缩小保障范围。同时,将我市“物价上涨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居民生活补贴发放和保障标准提高联动机制”更名为“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在乡优抚对象的一次性物价补贴发放标准与其所在区市的城乡低保对象发放标准相同。

另外,继续实行“双联动”政策,即:根据物价上涨情况,除对联动机制保障对象发放一次性物价补贴之外,有关部门在调整低保标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时,应将年度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对保障对象的实际影响作为重要因素,统筹考虑,纳入调整基数范围。

市物价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国家统计局青岛调查队   市人社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