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阶段性提高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 金前程智力科技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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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阶段性提高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靑人社发〔2013〕48号 

各有关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保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根据《青岛市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自2014年1月1日起,市级统筹所属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已参加青岛市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中央、省、部队驻青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36%提高至40%,此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国家如有新的政策调整则按其规定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3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