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 金前程智力科技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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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青劳社[2006]91号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的通知》(鲁劳社[2006]14号)转发给你们,结全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市各级工伤认定机构应当按照鲁劳社[2006]14号文件要求统一使用工伤认定法律文书。

二、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应严格按照鲁劳社[2006]1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向工伤认定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表》和有关材料,用人单位按该通知第六条向工伤认定机构所作的申报是用人单位应履行的一项备案义务,不作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间。

三、用人单位及受伤职工委托代理人到工伤认定机构签收法律文书的,应当向工伤认定机构提供加盖用人单位印章或受伤职工本人签名确认的授权委托书。

四、当事人不能提供《山东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第七条第二款第2至7项涉及的证明材料的,工伤认定机构应当对事故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工伤认定机构不应以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证据为由直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