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鲁劳社〔2006〕51号文件的通知
青劳社〔2006〕131号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省政府鲁政发〔2006〕9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6〕5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在统一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过渡期内,即墨、胶南、胶州、平度、莱西五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发待遇使用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统一按以下方法过渡:2007年最低为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4%,最高为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2008年最低为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1%,最高为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0%;2009年统一按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二、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从本人建立个人帐户之月起计算。
三、从2007年1月1日起,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青岛市统筹范围外人员转入我市的,其转入前各年度缴费指数,按本人实际缴费工资除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中,缴费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或高于300%的,分别按60%和300%计算。转入时,需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中注明原所在地建立个人帐户以来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青岛市统筹范围内各区市之间转移的人员,统一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前缴费指数的计算,也按此办理。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