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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青政发〔2008〕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7〕2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驻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用人单位职工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760元;驻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用人单位职工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20元。

 二、驻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5元;驻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5元。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非全日制就业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上述最低工资标准。

三、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的),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收入。凡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具有正常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其作为工资发放标准。

四、中央、省、部队驻青用人单位和外省、市驻青用人单位执行用工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青政字〔2006〕79号文件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