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省企业建立职工名册制度的通知
鲁劳社〔2009〕32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属及中央驻鲁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加强和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现就在全省企业建立职工名册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职工名册制度的重要性
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是《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法定义务。督促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能、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秩序、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各类企业应严格执行法律规定,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从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高度,切实推动这项制度全面建立和实施。
二、建立职工名册制度的主要内容
全省各级各类企业都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建立职工名册。企业用工,不论用工形式、合同期限和职工身份类别,都必须纳入职工名册,逐一登记。
职工名册包括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和职工基本信息。
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应当包含以下内容: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单位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执照号码、经济类型、所属行业、登记注册地、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是否劳务派遣企业、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见附件1)。
职工基本信息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身份证件号码)、户口性质、文化程度、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职工类别、用工形式、工种岗位、用工起始时间、合同期限、合同类型等(见附件2)。企业可以根据本单位自身管理需要增加其他信息。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采取主动收集或单位报送(直接报送、邮寄报送和网络报送)等方式,全面收集汇总辖区内各用人单位用工信息,建立本地区企业用工台帐,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本地区劳动用工数据库。
三、认真组织实施职工名册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企业职工名册制度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措施。要充分发挥职工名册制度的作用,使职工名册制度与其他相关工作相互衔接,实现资源共享。要定期将辖区内劳动用工信息与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参保数据库进行对比分析,有针对性地改进和加强相关管理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实施劳动保障年检和日常巡查时,应将企业职工名册作为必检内容。用人单位接受劳动保障年检和检查时,必须按要求提供职工名册。用人单位未按要求建立职工名册或者用工情况登记不全的,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 三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附件:1、用人单位基本信息表
2、职工基本信息表
二00九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