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的通知
青政办发﹝2011﹞5 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分配调控指导完善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意见》(青政发〔2008〕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正常增长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资指导线制度的实施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除中央、省属企业外)均纳入工资指导线的调控范围。
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各类人员以及劳务派遣人员,均应列入执行工资指导线的范围。
二、合理制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
企业应每年依据政府发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结合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本企业经济效益和人工成本状况,通过与职工平等协商的方式,制定贯彻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方案,合理确定年度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和各类人员的工资分配关系。
(一)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⒈企业基本情况。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职工人数、上年度工资水平及同比增幅。
⒉经济效益状况。包括实现利税(利润)、劳动生产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指标完成情况。
⒊落实工资指导线的意见。包括企业拟增资幅度、人均增资水平、各类人员的工资分配关系、预计实现利润以及履行民主程序等情况。
(二)制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应遵循的原则
⒈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安排职工工资增长。
⒉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上线区间内安排职工工资增长。
⒊利税增长连续两年持平,并能正常支付职工工资的企业,可在下线和基准线区间内安排职工工资增长。
⒋生产经营比较困难、上年亏损且当年可能出现亏损的企业,可低于下线安排工资增长,也可暂不增加工资。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⒌一线岗位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应不低于本企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三)一般竞争性和基础设施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相对控股企业,下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得突破工资指导线的上线。政府投资类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基准线。享受财政补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下线。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超过全市社会平均工资4倍以上的,其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得突破工资指导线的下线(或不增长);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介于全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不含2倍)至4倍(包括4倍)之间的,其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得突破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在效益等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按照上线增长职工工资。
(四)企业制定实施方案应充分发挥职工平等参与工资分配的积极性,提高透明度。已建工会的企业要通过集体协商方式确定年度工资分配意见。所有企业的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均需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向全体职工公示。
(五)年度内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照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的,应当依法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协商确定并向全体职工公示。一旦生产经营状况好转,就应安排职工工资合理增长。
三、认真做好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及执行情况的备案工作
(一)企业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年度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及执行情况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审核(市监管企业应当按照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和市政府国资委有关规定,制定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国资委审核,由市政府国资委会同政府相关部门确定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主管(监管)部门的,经主管(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无主管(监管)部门的,直接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属企业、驻市内四区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地驻青企业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驻市内四区区属企业、私营企业报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驻五市三区企业(除中央、省、市属企业外)报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企业报送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执行情况时,应携带上年度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同时填报《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备案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附上年度工资集体协议、职工(代表)大会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工资集体协议的审查意见书。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附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上年度劳动工资年报表,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副表,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三)企业按照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的实施方案实际发放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依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市监管企业的税前扣除工作仍按《青岛市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试行办法》(青国资委〔2009〕60号)执行)。各类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同时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的《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备案表》报备主管税务部门。
四、加强对工资指导线落实情况的监管
(一)对当年未按照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中的工资增长幅度为职工增加工资的企业,其企业及经营者不得参加当地政府、工会组织的各类评先评优活动。
(二)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的工资原则上不得增长;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负责人工资增幅不得高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幅。
(三)对工资水平明显偏低、分配关系失衡的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其签订劳动合同及劳动用工网上登记、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实施重点监控,并记入企业诚信评价档案。
(四)对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逾期未备案的企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五、做好落实工资指导线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一)各级政府要注重经济发展与收入分配的关系,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把促进职工工资增长、提高职工收入水平列入政府议事日程,引导企业落实职工工资增长目标,合理确定工资分配制度,提高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工资收入水平。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企业贯彻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列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年检及专项执法检查的内容,认真检查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等各个环节的执行情况,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
(三)各级国资监管部门要抓好监管企业工资分配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指导督促监管企业做好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制定、备案和落实工作。
(四)各级国税和地税部门要加强企业工资薪金的税务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企业按规定将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审核,依法做好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管理工作。
(五)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基层工会干部业务培训,增强工会干部参与工资集体协商的能力,提高职工群众的参与程度,加强对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依法维护职工参与工资分配和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
(六)各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及企业主管部门要指导企业经营管理者加强对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推动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依法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国税、地税、总工会等部门和组织要建立长期的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对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的监督检查,定期互通情况,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研究,提出解决办法。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备案表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