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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办法的通知

青人社字﹝2011﹞184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各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做好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工作,指导企业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收入正常增长机制,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的通知》(青政办发〔2011〕5号),我们制定了《青岛市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青岛市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正常增长机制,全面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制度,规范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工作,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的通知》(青政办发〔2011〕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除中央、省属企业外)均纳入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备案范围。

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各类人员以及劳务派遣人员,均应列入执行工资指导线的范围,纳入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

第三条  企业应每年在政府发布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30日内,制定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

第四条  企业制定实施方案应充分发挥职工平等参与工资分配的积极性,提高透明度。已建工会的企业要通过集体协商方式确定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所有企业的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均需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向全体职工公示。

第五条  企业制定贯彻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方案应依据政府发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结合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本企业经济效益和人工成本状况,合理确定年度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和各类人员的工资分配关系。

第六条  制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安排职工工资增长。

(二)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上线区间内安排职工工资增长。

(三)利税增长连续两年持平,并能正常支付职工工资的企业,可在下线和基准线区间内安排职工工资增长。

(四)生产经营比较困难、上年亏损且当年可能出现亏损的企业,可低于下线安排工资增长,也可暂不增加工资。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一线岗位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应不低于本企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第七条  一般竞争性和基础设施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相对控股企业,下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得突破工资指导线的上线。

政府投资类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基准线。享受财政补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下线。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超过全市社会平均工资4倍以上的,其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得突破工资指导线的下线(或不增长)。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介于全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不含2倍)至4倍(包括4倍)之间的,其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得突破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在效益等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按照上线增长职工工资。

第八条  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职工人数、上年度工资水平及同比增幅。

(二)经济效益状况。包括实现利税(利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指标完成情况。

(三)落实工资指导线的意见。包括企业拟增资幅度、人均增资水平、各类人员的工资分配关系、预计实现利润以及履行民主程序等情况。

第九条  年度内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照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的,应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的意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向全体职工公示后执行。一旦生产经营状况好转,就应安排职工工资合理增长。

第十条  企业上一年度的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应于上一年度结束后、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之前向全体职工公示。

第十一条  企业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年度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及执行情况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有主管(监管)部门的,经主管(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无主管(监管)部门的,直接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市属企业、驻市内四区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地驻青企业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驻市内四区区属企业、私营企业报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驻五市三区企业(除中央、省、市属企业外)报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企业报送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及执行情况时,应携带:

(一)上年度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原件1份)。

(二)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备案表(原件4份)。

(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附上年度工资集体协议(原件,复印件1份)、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原件,复印件1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工资集体协议的审查意见书(原件)。

(四)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附上年度会计报表(原件,利润表复印件1份),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副表(原件,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复印件1份),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原件,复印件1份)。

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应注明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及决议,并有职工(职工代表)签名。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对提交的实施方案及执行情况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认真审查企业申报的材料,并将上年度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原件1份)、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备案表(原件1份)、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企业上年度工资集体协议(复印件1份)、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复印件1份),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利润表复印件1份)、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复印件1份)、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复印件1份)留存归档,并保存一年。

第十五条  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采取网上备案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法。企业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http:// www.qd12333.gov.cn)企业工资指导线网上备案系统,输入企业信息、效益情况、工资增长情况等,由系统生成《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备案表》,企业将打印出的《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备案表》及其它材料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企业的备案实施方案及《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备案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或其授权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加盖备案企业公章。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企业备案材料时,应当对提交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中央、省驻青企业的,应当即时告知当事人不在我市备案范围;

(二)不属于本区、市管辖的,应当即时告知当事人不在管辖范围,应到市或其他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企业未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填报有关信息并生成《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备案表》的,应当告知其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备案;

(四)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即时告知企业补正;

(五)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其备案。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受理的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及执行情况的备案工作,对符合要求的在企业备案登记表加盖备案章。

第十九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备案。

(一)企业按第四条规定的方式及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原则制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并按实施方案执行的;

(二)企业按第四条规定的方式及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原则制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未按实施方案执行,但执行情况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向全体职工公示的;

(三)企业按第四条规定的方式制定实施方案,但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未按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原则制定的,但实施方案及执行情况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向全体职工公示的。

第二十条  企业未按第四条规定的方式但按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原则制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予备案,待企业将实施方案及执行情况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向全体职工公示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备案。

企业未按第四条规定的方式且未按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原则制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予备案。企业应重新按规定制定实施方案,并将实施方案及执行情况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向全体职工公示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备案。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企业提交的实施方案及执行情况予以保密。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办理企业实施方案及执行情况备案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现备案的企业弄虚作假的应当要求企业重新备案。

第二十四条  当年新开办的企业可于下一年始按规定制定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并进行备案。

第二十五条  企业按照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的实施方案实际发放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依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各类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同时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的《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备案表》报备主管税务部门。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贯彻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列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年检及专项执法检查内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检查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等各个环节的执行情况,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

第二十七条  对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逾期未备案的企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引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备案表

   

关于印发青岛市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办法的通知(图1)1-210G311113HB.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