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人社办字﹝2013﹞ 219 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2013年6月20日公布,并自7月1日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下发了《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66号)和《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78号),对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为做好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培训和宣传引导,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实施行政许可,加强劳务派遣单位监管、从源头上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对于实现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规范经营,有效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规范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抓好人社系统干部职工特别是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经办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工作,使干部职工全面掌握和正确理解实施办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帮助经办人员熟悉受理、审查、批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申请的要求、流程和责任,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深入做好宣传引导工作,把宣传实施办法与贯彻实施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紧密结合起来,重点宣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重要性,全面解读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程序以及监督检查等规定,统一全社会遵守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法律规定、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的认识。各区市要在市局已开展培训的基础上,对管辖范围内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再次进行政策培训,促进劳务派遣单位自觉依法规范经营,增强用工单位依法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自觉性,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依法做好行政许可工作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由市和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组织实施。其中,中央、省、市属及外地驻青劳务派遣单位的行政许可及备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其他劳务派遣单位的行政许可及备案,由实际经营地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细化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将行政许可的依据、程序、期限、条件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监督电话等在本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网站上进行公布,并提供有关申请表格的免费下载服务。对申请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要求,依法及时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坚决杜绝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发放许可证等违法行为。同时,要遵循权责统一、公开公正、优质高效的原则,做到许可条件、程序、结果等公开,公正地对待所有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确保行政许可的办理依法、规范、高效。
三、强化前置服务和跟踪监管,切实加强用工指导工作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劳务派遣单位扎实做好劳动工资网上备案和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工资集体协议)备案工作,依法建立职工名册,全面掌握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签订和工资发放情况;对于没有开展或部分开展劳动工资网上备案的劳务派遣单位,应指导其及时补录入被派遣劳动者信息。其中,3000人以下的劳务派遣单位,应于7月30日前完成备案;3000人以上的劳务派遣单位,应于8月5日前完成备案。通过“两个备案”,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实现对劳务派遣的全面、动态监管。要做好前置服务工作,采取主动联系、上门服务等方式,帮助劳务派遣单位做好补办行政许可、新设行政许可和备案工作,指导其依法完善各项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熟练操作劳务派遣网上备案系统,按照备案系统要求填写相关信息,提交相关材料。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经办人员要对劳务派遣单位网上提交的行政许可信息和材料提前做好预审,及时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修改完善相关信息和材料,减少劳务派遣单位往返次数,提高工作效率。要主动对接劳务派遣大户,跟踪监管其贯彻实施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情况;要定期通过劳务派遣网上备案系统,对辖区内劳务派遣统计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做好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用工指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市局将每月初在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公布上月全市准予行政许可和不予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四、增强工作预见性和针对性,确保实施办法平稳实施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梳理分析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对劳动关系的影响,提前制定工作预案,积极研究解决办法,有关意见和建议应及时通过金宏网或互联网向市局报告。对实施办法施行初期可能出现的集中申请行政许可的情况,要提前做好经办人员和工作场地的配备等应对准备工作,既要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又要保证服务质量。对申请行政许可但暂未达到条件的现有劳务派遣单位,要督促其依法继续履行已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保持被派遣劳动者就业的稳定,并指导其尽快创造条件取得行政许可;对确实无法达到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条件、不能取得行政许可的现有劳务派遣单位以及取得行政许可后依法被撤销、吊销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要指导其和用工单位共同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妥善处理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对少数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可能出现的规模裁减人员或退工的行为,要保持高度警惕,提前介入,依法予以规范和处理,及时帮助职工重新就业,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就业和社会稳定的影响。
附件:1、青岛市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申请行政许可办理流程
2、外地劳务派遣单位驻青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申请行政许可备案办理流程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7月23日
联系人:刘瑞玲 联系电话:85912568
电子邮件:qdldgzc@163.com
附件1:青岛市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申请行政许可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在外网填写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信息,并以附件形式上传相关材料(Word文档、EXCEL表格或图片),包括:
(一)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三)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申请人在外网上传附件有困难的,可现场提交相关材料。
二、申请人在外网提交审批后,工作人员在内网进行初审:
(一)对于信息填写不完整、经与劳动工资网上备案比对信息有误或者提交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点击“初审不通过”,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一栏告知申请人需要完善的信息和材料;
(二)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点击“初审通过”,系统自动提示申请人可以现场办理。
三、申请人现场递交申请材料,包括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和在外网上传的附件材料(申请材料应为原件,原件不便留存的,应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或打印件)。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四、对行政许可申请决定受理的,工作人员应当登录内网,点击“受理通过”,导录打印《受理决定书》,加盖印章后送达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登录内网,点击“受理不通过”,导录打印《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印章后送达申请人。
五、工作人员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六、工作人员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提报部门负责人、局分管领导审批。
遇有情况复杂暂时不能作出决定需延长期限的,应及时提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七、局分管领导签批后,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登录内网,点击“许可通过”,导录打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印章后送达申请人,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登录内网,点击“许可不通过”,导录打印《不予许可决定书》,加盖印章后送达申请人。
八、工作人员对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入卷归档。
附件2:外地劳务派遣单位驻青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申请行政许可备案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在外网填写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备案信息,并以附件形式上传相关材料(Word文档、EXCEL表格或图片),包括:
(一)总公司《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申请人在外网上传附件有困难的,可现场提交相关材料。
二、申请人在外网提交审批后,工作人员在内网进行初审:
(一)对于信息填写不完整、经与劳动工资网上备案比对信息有误或者提交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点击“初审不通过”,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一栏告知申请人需要完善的信息和材料;
(二)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点击“初审通过”,系统自动提示申请人可以现场办理备案。
三、申请人现场递交申请材料,包括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备案申请书和在外网上传的附件材料(申请材料应为原件,原件不便留存的,应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或打印件)。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完成备案;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向申请人出具送达回执。
四、工作人员对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入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