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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和工商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

青人社办字﹝2013﹞  272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做好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和工商登记有关工作,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规范用语和程序

(一)明确劳务派遣范围。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以经营为目的将招用的劳动者派遣至其他用人单位使用,由后者直接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定许可经营事项、经营范围时统一核定为:国内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包括人才派遣,不包括境外派遣、人才中介、职业中介。

(二)明确工商登记要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非前置许可,企业办理工商登记不以取得行政许可为前提,但应具备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的条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定经营范围时应注明“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二、 依法做好许可和登记工作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做好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和工商登记工作。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是否具备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资质,受理、审查、颁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实行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并依法实行监督管理。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做好过渡期内的许可和登记工作。2013年7月1日前经营劳 务派遣业务的企业,应当在2014年6月30日前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逾期办理行政许可和工商登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变更经营范围。

三、加强沟通交流和信息共享

(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设联络员、定期座谈等形式,加强沟通交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

(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信息交流,互相提供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和工商登记有关数据信息,做到信息、资源共享。

四、加强劳务派遣市场监督检查

(八)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劳务派遣市场的监管力度,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要坚决依法查处,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九)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劳务派遣市场秩序整顿规范工作,严格规范劳务派遣市场,利用市场机制淘汰管理不规范和服务水平低的劳务派遣单位,促进劳务派遣的良性发展。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9月23日